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5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A*****号路虎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肇东市正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大街第一中学门前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过道行人谢某某相撞,相撞后谢某某又被由东向西钟某某驾驶的辽A*****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碾压腿部,造成谢某某被撞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接警后,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赶至现场,将刘某某带回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并经绥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刘某某在谢某某被撞死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在碾压谢某某腿部交通事故中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死亡,符合生前因交通肇事撞击头颅,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组织小脑、脑干、脊髓毁损、离断,伤时即死。经黑龙江锯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A*****号路虎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身前部与人体发生过碰撞;辽A*****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碾压过谢某某腿部。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和绥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刘某某在谢某某被撞死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碾压谢某某腿部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物证涉案肇事车辆(照片);
4.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有关说明及照片等;
5.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绥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锯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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