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刘某某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且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川CW****小型普通客车由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方向沿高山井路往自流井区五星街派出所方向行驶,9时20分许,当行驶至自流井区高山井路平安苑东门门前路段往平安苑东门左转时与从右至左正在通过路口的行人张某甲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某拨打了12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归案后,在民警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区大队认定,刘某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甲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强制措施凭证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④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车辆信息⑤被害人户籍信息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⑦领取车辆通知书⑧火化证⑨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⑩归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询问笔录;证人缪某某询问笔录;证人钟某某询问笔录;证人李某某询问笔录;证人张某乙询问笔录;证人张某丙询问笔录;证人明某某询问笔录;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①川联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②川联立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③川联立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3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④060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五、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接受询问、讯问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视频③川K9****车行车记录仪提取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贵平
检察官助理:陈倩婵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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