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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受苍南**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公司所有的浙CD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苍南县**镇某工业园区驶往**镇某工程二期方向,当日7时08分许,沿苍南县灵溪镇成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苍南县**镇**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未让在**大道自南往北由被害人陈某乙某驾驶防盗备案号为温州LC633866的两轮电动车(车上乘坐被害人林某甲)先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和林某甲受伤。其中,被害人陈某乙经抢救无伤死亡,被害人林某甲经鉴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7日,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19日,苍南鸿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与陈某乙的家属达成和解并经济赔偿,刘某某得到陈某乙家属的谅解。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测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林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报告、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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