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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6〕2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6时10分许,驾驶鲁******中型普通货车沿莱阳市路莱路由南向北行至36公里+579.30米处,撞上在道路东侧停放的许某某无证驾驶的未按规定审验的鲁******三轮汽车,致三轮汽车乘车人田某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三轮汽车乘车人许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及贾某某受伤。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6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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