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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兴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4时25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桂******轻型自卸货车装载红砖沿S336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S336线衡阳县西渡镇英陂牌坊路段时,遇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向在靠近道路中心双黄线第一股机动车道内前方行驶,欧某某驾驶湘******大型普通客车在对向车道内超速行驶。因刘某某驾车在向右变更车道超越前车时操作不当且超速超载,而周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导致桂******车车身左下侧面中部与电动三轮车车尾右外侧相撞后,电动三轮车失控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车头左侧与欧某某驾驶的湘******车车头左下外侧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和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欧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在向右变更车道超越前车的过程中操作不当,且超速超载,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刑期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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