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2********,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辽L****0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黑山县大虎山镇立交桥北侧时,将其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常某甲撞倒,致常某甲受伤,后常某甲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4日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常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已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14毫克。经黑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甲无责任。2019年11月25日,刘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乙、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泽富
检察官助理:陈胜男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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