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组。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9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K****0小型轿车沿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东大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庞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庞某某受伤,后庞某某经辽阳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庞某某系因机动车肇事造成多部位多脏器闭合性损伤(挫伤、出血、骨折等)、急性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白塔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个人档、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某
代理检察员: 王某甲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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