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20年7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早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渝D5****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云阳县凤鸣镇向云阳县城方向行驶,5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重庆市云阳县云利路万力医药公司门前路段时,将被害人熊某甲撞倒,造成被害人熊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请人报警,并跟随120救护车护送被害人熊某甲到云阳县人民医院救治,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随后在医院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7时许,被害人熊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熊某甲的死因系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近亲属代为支付被害人熊某甲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共计140000元,被害人熊某甲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熊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请人报警并积极护送伤者去医院抢救,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民
检察官助理:叶炯宏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路,联系电话:158263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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