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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2********,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持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行车制动不合格的渝CB****重型自卸货车,从四川省宣汉县载煤往重庆市云阳县方向行驶。同日12时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大关路9公里200米路段时,因刘某某驾驶该车在下坡路段不能有效控制车速确保行车安全,致该车驶入道路左侧时与前方由杨某某驾驶的川S8****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擦挂,又与对向车道行驶的由被害人覃某甲(男,时年73岁)无证驾驶无牌照搭载其妻徐某某(时年67岁)和同组村民覃某乙(女,时年71岁)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覃某乙当场死亡,覃某甲受伤后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徐某某受伤及三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覃某乙符合四肢部、会阴部联合损伤死亡特征。覃某甲符合右侧髋部、会阴部大面积软组织、肺部等多部位感染致感染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特征。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 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覃某乙近亲属人民币4万元,赔偿了被害人覃某甲、徐某某夫妇的近亲属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医学诊断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车辆检验等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兰

2020 年 5 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1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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