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 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本区仁贤镇出发,沿工业大道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当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工业大道松竹路十组路段时,因超速行驶(限速60km/h),且遇险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货车与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某(女,殁年75岁)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10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处理。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获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等;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根蕾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