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渝A*****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某,从重庆市綦江区綦江中学路段出发,沿210国道经城北大桥路口往北渡方向行驶。当晚23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古南街道城北安置房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其前方道路上的渝D*****牵引渝D*****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均受损、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再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李某某病历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吕某某、叶某某、卢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8]34049号检验报告,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綦公鉴(病理)[2018]0055号鉴定书,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刘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归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苹
检察官助理:覃 莎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綦江区**
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98300****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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