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金台区**镇**村**组**号。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9时许,驾驶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二组东西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段路口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的杨某某驾驶的陕C**号二轮摩托车(后乘坐姚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被害人姚某某经医治无效于同年10月3日死亡。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2014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891******。
2.案卷2册,散页证据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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