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89********,汉族,硕士文化,中共党员,系长沙市****集团员工,户籍在长沙市芙蓉区集体户***路*段******中心十楼,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2时29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超速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湘******号小轿车沿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狮子山铁路桥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彭某丙、李某某相撞,造成彭某丙当场死亡及李某某受伤。事发后,刘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费某某、彭某甲、刘某乙、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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