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阿市检未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011980********,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贯:河南省郑平县,现住新疆阿克苏市**乡**大队**小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新N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阿克苏市**乡**大队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队前路段时,碰压该路段被害人玛某某,后被害人玛某某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新N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阿克苏市**乡**大队**小队前路段,碰压该被害人玛某某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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