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社区**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借用周某某的冀T****5号小型面包车沿商南县金丝峡镇梁家湾社区内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内街中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相撞,致吴某某、李某甲受伤,吴某某经商南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22日,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吴某某的父母出具谅解书,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案说明、商南县医院门诊病历、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白某某、周某某、李某丁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梅影
检察官助理:王毅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商南县**镇**社区**组,联系电话:1392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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