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17时3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即墨区鹤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口处,与行人柳某某相撞,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后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此处碾压柳某某,后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此处碾压柳某某;后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处与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此处碾压柳某某,并与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被害人柳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柳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死亡。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驾车撞倒柳某某发生第一次事故,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系一方过错,且该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柳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超
检察官助理:王冰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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