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78********,汉族,高中文化,非**或者政协委员,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自卸低速货车在青州市开发区孙家庄内道路上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找人顶替,逃离事故现场。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华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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