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甲、被害人贾某某亲属吴某乙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吴某甲、被害人贾某某亲属吴某乙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苏C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邮市G233国道(新237线)与邮汉路交叉路口处,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由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苏K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乘员吴某甲)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贾某某多器官损伤死亡、被害人吴某甲重伤二级。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人员电子档案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检验意见书及鉴定书、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友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91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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