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电动三轮车,在沿五常市饶盖公路由东向西至765公里+614米处,即五常市民意乡明华村路口东侧时将自西向东在道路北侧步行的被害人浦某某(男,63岁)撞倒在地致被害人浦生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浦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至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浦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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