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50********,汉族,小学文化,客车司机,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7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西向东行驶通过**路路口时,超过该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适逢被害人翁某某在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行走至此,被告人刘某某未停车让行,车头与翁某某相撞,致翁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向被害人近亲属作经济补偿计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母亲被害人翁某某的出行目的、路线及出行方式。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警情详情》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翁某某死亡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取的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及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及其所驾驶车辆的信息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事故中,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拍摄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概况;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

5、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6、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行人肢体发生碰撞可以成立;事发时该车的行驶速度约为41.6公里/小时;该车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7、事故双方签署的《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之子曹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作经济补偿计人民币30万元并获谅解的事实。

8、被告人刘某某的历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婷婷

检察官助理:欧阳铭怡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