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泰安市**市,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村**路**号,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兴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公里加9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赵某某现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