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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家中的牛生病,按照兽医嘱咐给牛灌酒后将剩余白酒喝下。下午,牛病不见好转便打电话请求兽医来治病。兽医告知其到兽医站取药。晚19时许,刘某某驾驶吉CR8***号两轮摩托车沿**镇**村三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食杂店门前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邱某某撞倒,致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民警在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2020年7月27日经伊通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死者邱某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伊通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18日,刘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归案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驾驶人信息结果及车辆信息结果查询单,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诊断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2.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现场照片;3.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伊通公安司法鉴定书;4.刘某某供述笔录;5.证人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恩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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