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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现租住包头市**区**村,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12 日20时25 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夜间雨天,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东风”牌蒙B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哈线由西向东超速(经鉴定驶速度约为53km/h)行驶至张变10KV923重西线29号电线杆东5.4米处时,所驾车辆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辽帅”牌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自行摔躺在道路上的韩某某发生碾压,致韩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报警情况;

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3、 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涉案肇事车辆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过直接碰撞的事实;

4、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5、 书证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的情况;

6、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拨打120对被害人韩某某救助及报案经过;

7、 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韩某某的死亡原因;

8、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报警情况;

9、 书证被告人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实际投案经过;

11、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12、书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无犯罪记录;

13、书证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东风牌小客车及机动车行驶证已随案移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红武

202041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都仑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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