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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0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HM8***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博爱县广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通往沈鹿宿村道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经博爱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被害人吕某某身份信息、肇事车辆行驶轨迹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表书、博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户籍表等;2、证人证言: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博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军

检察官助理:王浩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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