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无业。2014年7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苏A*****(事故发生时未悬挂牌照)尼桑牌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装警察部队四平支队门前时,与由南向北借道通行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牌号P****号)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高某某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四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2月20日,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高某某颈部损伤致颈前部长8.0cm瘢痕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肩部损伤致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致左侧第6、7、9肋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足部损伤致右足第1-5跖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骨盆损伤致骨盆多发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四肢损伤致多处长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脉搏114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70/50mmHg,皮肤苍白,湿冷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14日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 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6、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未经过年检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如赔偿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