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辽宁省北镇市人,住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G****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磐石市“**商都”道西路段处,与推自行车的行人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死亡。经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后在案发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呼吸式酒精检测单;7.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二、证人证言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1.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2325号技术检验报告;2.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磐)公(刑)鉴(法病)字[2020]60号鉴定书。

五、勘验笔录

1.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2.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