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合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从合江县白米镇印子三叉路口往白米镇印子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合江县白米镇桂花村六社砖厂(小地名)道路处,将被害人吴某某撞到在地。被告人刘某某立即报警,并将被害人吴某某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吴某某在医院医治39天后出院回家,后于2019年6月29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是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车祸损伤参与度为80%。经合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大部分赔偿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华敏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836****;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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