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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30********,高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

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6时40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川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T2026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由简阳市**乡方向沿东三路驶往**乡方向,当车辆行至简阳市东三路:16km+700m路段时,车辆自翻后侧滑,在侧滑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由刘某乙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及马某某驾驶的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乙、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0日刘某乙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颈6椎体脱位伴高位截瘫、神经源性休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长期卧床继发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死亡。马某某车祸伤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简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刘某甲持有A1A2驾驶证。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法院已判决赔偿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德强

                                   2020年8月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178页,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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