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3********,汉族,初中,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坊**村**组**号**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CC****小型轿车从大梨树方向沿X080太大路方向往牛佛方向行驶。13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太大路24公里950米处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在民警勘查现场时刘某某驾驶车辆返回。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之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等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康
检察官助理:徐媛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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