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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川A*****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五福大道往白果五通村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堂县五福大道(九龙大桥至五凤方向)7KM+100M丁字路口处越过中心实线左转弯遇王某某驾驶川A*****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某、陈某某由五凤方向沿五福大道往淮口方向直行至此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堂县交通警察认定,确定由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系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卷,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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