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B****3号轿车沿着青永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该线110KM+178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曲某甲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曲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6日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曲某甲头部损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随救护车到达安波医院等候警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授权委托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普兰店**村委会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瓦房店市**中心**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曲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报告书、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刁君冲
检察官助理:梅 楠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89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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