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货车沿央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律南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李宗香驾驶的潍坊0204233号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宗香死亡,车辆受损,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振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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