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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万**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有限公司项目部。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4时22分,被告人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在广德市海棠小镇园区内练车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与停放的皖B*****号小型轿车及行人丁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江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卫东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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