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Z2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及住址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E*****号轿车沿当涂县黄池镇戚桥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天井自然村路段时,其车头右侧及车身右侧部位碰撞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羿某甲(男,1939年**月**日出生),羿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同年3月3日,当事方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羿某甲的近亲属对刘某某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事件单、人口信息查询表、民事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羿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新富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825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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