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关县人,身份证号码532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郎溪县**镇**公寓,户籍地**镇**门**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独自驾驶皖******小型轿车从郎溪县**乡驶往郎溪县**镇,当其自北向南行驶至202省道16千米900米路段处时,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载被害人吴某某)在其右前方准备掉头横穿马路,刘某某认为对方会在原地避让自己,便继续向前行驶同时向左打方向,续某某看见刘某某驾车从后方驶来,认为自己能够及时过马路,便继续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因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致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吴某某倒地受伤。吴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于当日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骨盆粉碎性骨折而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郎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国芬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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