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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553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阳县丁桥镇**村**组**号。刘某某于2013年3月9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青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中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3时28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皖R****挂)沿G330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G330线793KM+470M,碰撞行人祖某某,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刘某某电话报警。经青阳县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祖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4月16日,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9万元,余款11万元待保险款项赔付后支付,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丽丽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青阳县丁桥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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