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7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18时50分许,驾驶豫******号轿车沿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明县焦元乡政府东300米处时,因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与步行的薄某某、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薄某某受伤,周某某经抢救无效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勘查现场完毕后将刘某某从事故现场带至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证人周某某、聂某某、闫某某、薄某某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