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组**号,住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上午9时3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单县黄岗至杨楼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单县龙王庙镇孟张庄十字路口处,与一辆自南向北行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豫******号小型轿车驶入东北角水坑中,豫******号小型轿车内张某某、赵某某两人死亡,车辆损坏。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孟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贾方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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