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2007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附近处时,与步行的邓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邓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邓某某系颅脑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鲁******小型轿车;2.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事故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双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录像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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