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物流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现住山东省新泰市新兴路***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本市天桥区二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邦黄河大桥南头路口,遇被害人王某乙骑行电动二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货车右前部与电动二轮车左侧接触碰撞,造成王某乙、电动车被碾压的交通事故,王某乙当场死亡。事发后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刘某某接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尸)字[2020]138号鉴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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