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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梁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车,沿国道220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402KM+360M处(郓城县**镇**村),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解某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解某丙当场死亡。经郓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甲、解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郭东亚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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