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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2********,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镇**村**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龙口市和平路道恩市**南侧,驶入路东非机动车道,将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伤,造成两车及路中隔离桩损坏,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随被害人前往医院进行救治。2020年4月8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李某某系车祸致颅脑并内脏损伤死亡。2020年4月13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5.5mg/100ml。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分道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曲某某、崔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吕莎莎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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