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1时3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晋A****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清徐县**镇**村宝梵寺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梵寺南路18号门口,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新国
2020年7月31日
书记员: 张俊艳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清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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