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平泉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7时许,刘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泉市某某镇某某村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秦某某驾驶的冀HEC156号正三轮汽车相撞,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2月18日经平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了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丽蕊
检察官助理:李宏生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秦某某、刘某某、秦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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