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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12号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8********,瑶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6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MV4****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内环路华师三路南由南往北行驶至27米处碰撞前方同向驾驶两轮自行车的被害人关某某,造成关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鉴定,关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脑干挫伤引起生命中枢急性衰竭死亡。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归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0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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