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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K5****号牌小轿车沿106国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106国道上行2455公里920米(花都区新华街道白鳝塘路段)时遇被害人陈某某拉手推车在人行横道由西往东通行,双方避让不及,结果小轿车车头碰撞陈某某及手推车,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粤K5****号江铃牌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6km/h(超速26.7%)。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立即拨打110及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花都交警事故处理中队被抓获。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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