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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乡**村**屯**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027县道往南宁市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镇**路段时,适有被害人雷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苏某某在前方同向行驶。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苏某某当场死亡、雷某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苏某某、雷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而死亡。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打印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刑事谅解书、协议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捷燕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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