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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319880412637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桂R****6号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甲车)沿百色市右江区国道323线由西(阳圩镇)往东(右江区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1519公里+900米路段时,适有被害人郑某某由西往东行走在甲车前方。因甲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头左侧与被害人郑某某背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甲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因交通事故碰撞摔跌致颅脑严重损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448****);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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