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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6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镇**村**巷**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9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晋K****6解放碑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晋K****挂沃顺达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顺城街与东外环交叉口时,与由西往东步行的田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经榆次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田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月18日,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榆次区**镇**村**巷**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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