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汉中市西乡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牌证隆鑫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京昆高速城固引线(西乡至城固方向)汉江大桥上时,追尾同车道同方向由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驶肇事三轮摩托车逃逸,事故致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左眼视力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左侧多肋骨及腰1-3左侧横突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一级,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胸5椎体压缩性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历证明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无牌照的车辆而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维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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